中华预防医学会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分会 第十三次全国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术会议(第二轮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13            字体大小:  

  

预会劳职发[2014]007

 

由中华预防医学会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分会和职业病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承办,泰安市职业病医院协办的第十三次全国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术会议将于20148月在山东省泰安市召开,本次大会的主题是“健康工作,体面劳动,构筑社会安全和谐”。会议还将公布吴执中职业医学奖励基金第七次评奖和第一届研究生职业卫生优秀论文评选结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会议时间和地点

2014820-23日,山东省泰安市泰安银座佳悦酒店,具体信息详见第三轮会议通知。

二、    会议主要日程

2014820日,全天报到注册

2014821日上午,开幕式,颁奖仪式,主题发言,大会发言

       下午,分会场

2014822日上午,分会场

      下午,主题发言,大会发言,闭幕式

2014823日上午,离会

三、    征文要求

未公开发表的有关职业卫生与职业病科研、临床实践、职业卫生服务和监督论文。会议筹委会对征集的论文将推荐至《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还将进行吴执中职业医学奖励基金评奖。因此,论文的著录格式要求同《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征文应包括:标题、作者(作者姓名、单位、邮编、Email及联系电话)、通讯作者、摘要、关键词(3-8个)、正文及参考文献。采用Word文本,宋体,五号字,1.5倍行距。论文长度3000-4000字。征文首页右上角请注明“第十三次全国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术会议征文”字样。提交论文一律采用电子版,以附件形式2014630日前发送邮件至:coh2006@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第十三次全国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术会议征文”字样。

四、    吴执中职业医学奖励基金第七次评奖

吴执中教授职业医学奖励基金于199410月设立,奖励对象为全国范围内在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和科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卫生科技人员,特别是在基层第一线工作的优秀中青年。奖励评审每二年一次,每次设壹等奖一名,奖励5000元;贰等奖二名,每人奖励2000元;三等奖十名,每人奖励1000元,并同时发给奖励证书。符合本次会议征文要求的未公开发表的论文均参加评奖。参加评奖的已发表论文需符合以下条件:

1.  论文发表时间应在2012630日至2014630日之间;

2.  需提交论文发表杂志目录及论文复印件,在论文左上角注明参加吴执中职业医学奖励基金第七次评奖并加盖单位印章;

3.  恕不受理我国科技人员在国外取得的研究成果;

4.  单位推荐盖章,同一单位不得超过2人;

5.  相关材料于2014630日前(以邮戳为准)邮寄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科技业务处 吴执中职业医学奖励基金第七次评奖办公室收,电话/传真:01083132901

五、    第一届研究生职业卫生优秀论文评选

为鼓励从事职业卫生工作的年青人,加快培养高层次青年创新人才,根据中华预防医学会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分会常委会的决定,拟从本届会议开始研究生职业卫生优秀论文评选,设壹等奖一名,奖励2000元;贰等奖二名,每人奖励1500元;三等奖五名,每人奖励1000元,并同时发给奖励证书。评选要求如下:

1.    职业卫生或职业医学领域研究论文,相关工作在读研究生期间完成;

2.    第一作者为在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年龄45周岁以下(197011日以后出生);

3.    主要工作在中国境内完成;

4.    已发表或未发表论文均可参加评选,请在论文左上角及邮件标题中注明“研究生优秀论文奖”。未发表论文格式见征文要求。已发表论文需提交论文发表杂志目录及论文扫描件,在论文左上角注明参加研究生优秀论文评奖并加盖单位印章。提交论文一律采用电子版,以附件形式于2014630日前发送邮件至:coh2006@163.com

六、    会议费用及注册

会议收取注册费1200/人,在读研究生凭有效证件减免200/人。注册流程详见第三轮会议通知。

七、    联系人

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分会秘书处 余晨、吕向裴

电话/传真:010-83132825,工作邮箱:coh2006@163.com

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宋艳丽、陈艳芹、何珍

电话:0531-82919903053182629263

传真:053182954079,工作邮箱:sdszfypxb@126.com

 

 

 

 

 

 

                   中华预防医学会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分会(代章)

                        中华预防医学会职业病专业委员会

                                              二○一四年六月十日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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