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腐败警示录:应当回避时不回避

发布时间:2019-08-14            字体大小:  

 

典型案例

某环保局负责环境信访案件查处的工作人员李某,某日接到亲威张某的一个电话投诉,称其家附近的一个企业噪声污染,影响其睡眠、要求李某前往处理并向该企业提出索赔。李某的同事得知李某与张某有亲戚关系,劝其主动回避,并将此投诉交其他同志办理。李某未听擅自前住,并不顾该企业出具的经法定监测机构监测证明噪声未超过国家标准的事实,责令该企业停产并向投诉人张某赔偿。该企业不服李某的处理,并向李某的领导反映了情况。事后,李某受到了处分。

案例剖析

本案是一起公务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案件。严格执行公务回避制度,是公务人员廉洁公正执行公务的重要保证。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如果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应当受到处分。本案中,公务人员李某在执行公务中,明知投诉人张某与自己有亲戚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不听从同事事先动阻,并在该投诉处理中不顾事实,明显偏袒其亲戚的利益,造成了不良影响和后果,其行为违反了法律对公务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应受到相应的处分。

 

廉政提醒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可有效降低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

根据规定,公务员回避制度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任职回避。所谓任职回避,就是对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党政干部,在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保证党政干部公正廉洁地执行公务。一种是公务回避。所谓公务回避,就是党政干部遇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等相关情形时,为避免影响正当履行公务而进行的回避。规定任职回避,是因为亲属关系作为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亲属之间在法律和道义上,都相互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家中表现为相互抚养,在一般事务上表现为比他人更为紧密的合作和支持,在工作和事业上往往表现为互相提携、互相支持。掌握不好,就容易任人唯亲,甚至徇私枉法。在职务任用上作出一定的限制,就是力求克服或防止这一弊病。而公务回避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党政干部因私情妨碍公正执行公务。

各级公务员必须认真执行回避制度,对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向组织报告,并坚决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纪检监察审计室宣,摘编自《微腐败警示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