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腐败警示录:擅自在外兼职取酬

发布时间:2017-12-05            字体大小:  

  典型案例 

  某市财政局副局长李某是一名学者型的官员,经常在一些报刊上发表金融经济方面的文章。当地某投资机构负责人是李某的大学同学,便聘任李某为该投资公司的高级顾问,经常就公司的一些投资计划向李某咨询,并邀其为公司作一些关于金融投资方面的讲座。该投资公司以咨询费、讲课费、交通费、劳务费等名义,不定期地向李某支付金额不等的“报酬”。李某在机关外兼任职务和领取兼职报酬的情况未向局领导报告,事后受到诫勉谈话并责令其全额退回了兼职酬金。 

  案例剖析 

  本案是一起违规兼职取酬的违纪案例。这个案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机关干部受聘在外兼职的现象在机关部门中是比较常见的,但由此出现的问题也不少,如不经组织擅自在外兼职,在工作时间从事兼职活动影响本职工作,违规领取兼职报酬等。党政机关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兼职取酬,是促进党员廉洁自律的重要方面。根据有关规定,党政机关干部原则上不得在各类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所谓的“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所谓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兼职便于现有人才学以致用,在提高人才利用率、降低人才浪费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同时,兼职人员在社会实践中吸取宝贵的实践经验,有助于本职工作质量的提高。但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讲,因为其拥有公共管理职权,其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中兼职行为,很有可能成为个别人捞取钱财的途径,进而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但对于一些公益机构,考虑到宣传有关政策、普及知识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允许机关干部经组织批准可以兼职,但不得领取报酬。本案中,李某未经批准在投资公司中兼职是违反规定的,其兼职取酬更是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应受到相应处理。 

  廉政提醒 

  违反规定的兼职活动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在相当程度上使得一部分企业或者公司政企不分,官商不分,公私不分,使得某些人有可能利用本身的职权或者职务和地位所形成的方便条件,通过兼职化公为私,损公肥私,如果任其存在和发展下去,必将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造成社会分配不公,扰乱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严重干扰和阻碍改革。因此,不得违反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首先,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兼职的,要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过相关机构批准。主管部门批准领导干部兼职,应当确定其本职和兼职。领导干部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职务为本职,其他职务为兼职。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在一处的,应当并为一处。其次,应当注意,即使是经过批准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也不能擅自领取兼职单位发放的兼职薪酬或者其他收入。这里的“其他收入”包括奖金、津贴及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 

    

  (纪检监察审计室宣,摘编自《微腐败警示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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