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有关行业协会,各中央企业,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2002年卫生部制定并发布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并在2004年对其进行了修订,现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应用情况调查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卫生厅局下发至本省所有具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和检测资质的单位;各行业协会下发至本行业中有代表性的企业10~20家。
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填写GBZ2.1的使用情况、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理由,并于2008年10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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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文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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